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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论文
老师对学生是否有惩戒权 体罚和惩戒不是一回事
■新闻案例
保留教鞭适度惩戒
36岁的辛洪梅从自己供职的济南市一所私立学校辞去了教职。让她无法接受的,是这所学校对老师的种种“苛刻”要求——除了教育界的普遍要求以外,学校对老师还特别要求:一,不准批评孩子;二,不准变相地批评孩子;三,不准向家长说孩子的坏话。
辛洪梅的辞职得到了丈夫程明君的支持。程明君是济南舜天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。他认为学校如此规定,是片面地强调要鼓励、赞赏孩子,学校的教育思想,已经有了矫枉过正的嫌疑。据他了解,在英国、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,仍然保留着鞭笞孩子的教育惩戒方式。他的家中也有专门用于惩罚孩子的戒尺,只是不常使用。他甚至主张不管教师、家长,都应该有教鞭或戒尺之类的专门惩戒孩子的工具。(详见3月23日《中国青年报》)
■重点点击
“三不准”和“鞭笞教育”是两个极端
现在办学模式越来越多,收费也越来越多样化,相对而言,生源的争夺也很激烈。这个有些“过分”的“三不准”,其实不仅是教育理念的问题,个中还隐藏着私立学校一味取媚家长,通过对孩子的“倍加呵护”来讨好家长。由此,教育理念在争夺生源的背景下,在经济的魔力下发生扭曲,这一点才是可悲的。也值得引起全社会的重视。
与此相映成趣的是,辛洪梅的丈夫不仅支持其辞职,甚至主张不管教师、家长,都应该有教鞭或戒尺之类的专门惩戒孩子的工具。他的教育方法似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。虽然他说,在英国、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,仍然保留着鞭笞孩子的教育惩戒方式。但这并不能证明“保留教鞭”的时代合理性。特别在我国依旧强大的保守性思维大背景下,学校培养出的学生更迫切地需要“非训服权威”素质的人才,而不是对权威一味唯唯诺诺的人。
所以,下一代的素质教育也要讲“科学的发展观”。既要防止以开放学生的个性为由,学校教育对学生、对家长完全放任自由,同时也要防止走“戒尺底下出秀才”的训服权威的老路数。如此方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地成长与发展。(王帆)
应尽快为惩戒立法
我们国家现行颁布的《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和《义务教育法》都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,所以我认为教师应该有惩戒权,这是一种公认的权力,是我们社会赋予学校的管理职能,学校的老师履行这种权力有其合法性,有法律依据。但这个“法”怎么立?应该具体到“与同学打架一次,可执行某某惩戒方式”这个可操作的程度。
如在英国,一些地方教育当局规定了学校及教师体罚学生的8点要求。1.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;2.必须备有惩罚记录簿,列明体罚原因及处理过程,经过校长签署核准许可,并接受查验;3.实习教师、代课教师、临时聘用教师等均不得施行体罚,至少具有三年以上教师资格者才能实行体罚;4.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;5.绝对禁止在班上或众人面前施行体罚;6.施用打手心的体罚,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;7.女学生只限于打手心,而且只能由女教师来执行,如果鞭打男生臀部,不得超过六下;8.对患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学生,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许可才能实行体罚。
其实,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“许不许惩戒”,而是“如何惩戒”。面对某个学生的具体行为,怎样划定该不该惩戒这个界限和用怎样的惩戒方式与程度才算是“适度”,很让教师伤脑筋。我想如果有了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法规,惩戒还是很有必要的。(冉福)
■有理有据
教鞭绝不应重新被拿起
“我的孩子交给你了,要是不听话,你给我往死里打!”
这样的话我们听得太多了,可怕的是听到这样的话,我们没有恐惧,我们没有忧虑,我们没有愤怒,我们只感觉到了“可怜天下父母心”的同情律动,感觉到了“父母恨铁不成钢”的忧患意识,感觉到了家长与老师相互信任的鱼水关系。家长说得真诚,老师听得受用,迫害孩子的牢不可破的联盟由此缔结,对孩子的暴力获得了从社会到家庭异口同声的支持。家长和老师的专制,使家庭和学校日益成为一个独立王国,一个微缩的专制政权。在这样的专制政权下面,最需要的是奴才,而不是人才。既然是奴才,那么奴才的一切都被模式化了,一切都有了正确答案和惟一标准。
中央综治委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《家庭抚养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研究报告》的调查结果,就尤其显示了目前很大一部分儿童“挨打”“挨骂”已经成了家常便饭。这份调查数据表明3.6%的孩子在家里“经常挨打”,“偶尔”挨打的高达57.3%,表示“从未”挨过打的有39.1%;有15%的孩子在家里“经常”挨骂,“偶尔”挨骂的高达69%,表示“从未”挨过骂的只有16%(摘自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《调查显示:超半数孩子在家偶尔“挨打”“挨骂”》)。可是,在如此高比率的棍棒、辱骂教育盛行的情况下,竟然还有人提出要重新拿起教鞭,以备随时对孩子们施暴,简直不可理喻。(姜雁)
无知无畏教育的失败
听过这样一个故事:一个母亲带孩子到百货商店,经过玩具部,看见一匹木马,孩子一跃而上,前摇后摆,再也不肯下来。可那木马不是为了出售,只是商店的一个陈设。店员们叫孩子下来,孩子不听;母亲叫他下来,还是不听;说带他吃肯德基,依然不听。任凭许下什么愿望,总之一个态度,就是不听。当时形成了一个僵局,最后一个店员说:“百货商店特聘的儿童心理学家正好在,我们让他下来想想办法?”专家从楼上下来,问明原由,轻轻地走到孩子身边,附耳说了一句话,孩子像触电一样,连忙下来,牵着母亲的手仓皇离去。事后有人问专家到底说了一句什么话,专家说:“我说的是‘你要是不下马,我打碎你的脑壳!’”
专家不愧是专家,所实行的方法的确是立竿见影。这也说明一个道理:惩戒是必要的。萧伯纳说:“一个人感到自己可耻的地方越多,受尊敬的程度就越高。”让人无知无畏的教育是失败的教育。(赵静宇)
小惩才能大戒
从孩子的成长角度来看,学校就是社会的缩影,从学校走出来的学生,长大可能成为部长、总理,也有可能沦为罪犯。而在学校阶段,就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他们铭记终生,知道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,逾越了就是犯罪,这不也应该是学校肩负的责任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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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上,现在许多学生的违规行为已处在违法犯罪的边缘,等到他们真的犯罪了再来进行教育,就已经迟了。我认为,在违纪和违法犯罪之间,学校起着巨大的作用,而小惩大戒的教育手段则会让他在边缘处止步。(晓玉)
■学生意见
教师的惩戒权谁来监督
目前所知的教师体罚学生手段包括:罚站、罚跑、罚跪、面壁、罚重体力劳动、罚抄写;直接的肉体攻击有揪耳朵、扇耳光、脚踢、器具抽打;心理攻击则有威胁、呵斥、讽刺、挖苦、辱骂、刁难。但是只有那些给学生造成了重大伤害的案例才会被媒体关注,大量的案例因为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而隐藏在冰川底下。事实上,对教师行为的监督机制是缺席的,人们通常愿意把媒体当成现代社会的监督者之一,然而媒体的本性决定了它只可能关注那些重大事件。而一般的体罚通常不会导致显见伤害,它既达不到惊动媒体的程度,更达不到启动法律程序的程度。这样,如果学校本身没有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制度,体罚也就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。(予林)
教育的本质是爱心
我想起一则伊索寓言:风和太阳比赛,看谁能让游客自动脱下斗篷。冷风呼啸而来,使劲吹,游客反而拼命抱紧斗篷不松。太阳出来了,暖洋洋地用爱心关照着游客,不一会儿,游客“感动”得自动脱下斗篷到树阴下乘凉。这则寓言告诉我们:用爱心来感化比教育惩戒更有效,教育的本质是要有一颗爱心。希望老师们都读读这篇寓言。(苑文)
■教师说法
体罚和惩戒不是一回事
现在社会对惩戒的看法有误差,认为惩戒就是体罚,正当的教育也变成了体罚。学校在依法办学的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的惩戒不能一概否认。说到惩戒许多人就会联想到体罚,这是完全不同的,体罚是明令禁止的。而当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时,教师采取合适的冷处理方法也是可以的。教育的惩戒和社会对违法犯罪的惩罚是不同的,教育的惩戒应该首先是教育,其次是处罚。
我个人认为,作为学校或是教师,负有社会给予的管理学生的职能,这个职能之一就是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。这个处理涉及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,处罚进行得合理合法,就不应属于体罚范围,相反,这样的处理方式还应提倡,并以法律的形式认可。(谭唐金)
学校和教师应当具有惩戒权
我的一位朋友的孩子在澳大利亚一家私立学校读书,该校对学生要求非常严格,比如早晨几点起床,一定要把被子都叠好,然后进行检查。如果发现三次没有叠好被子,周六就会没有假放,要到农场劳动去。这就是一种惩戒,不要以为惩戒就是打。
惩戒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,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,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,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,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、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,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。
( 稿件来源: 人民网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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